證券交易法 第 34 條(股票或公司債券之交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前條之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
- 公司股款、債款繳納憑證之轉讓,應於前項規定之限期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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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30日內。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30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33條之「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
2. 公司股款、債款繳納憑證之轉讓,應於前項規定之限期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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