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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6881 號
要旨
按特別法固應優先於普通法適用,惟特別法未規定者,仍應適用普通法,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二條之規定至明。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已依該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是該法條對公司及公營事業公開發行新股與募集公司債之查核簽證等事宜,未予詳加規定,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促三項既均明定各該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正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年度表冊於公營事業得以審計機關審定代替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從而依據首揭之法律適用順序原則,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項理應優先於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適用。
全文內容
按特別法固應優先於普通法適用,惟特別法未規定者,仍應適用普通法,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二條之規定至明。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已依該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是該法條對公司及公營事業公開發行新股與募集公司債之查核簽證等事宜,未予詳加規定,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促三項既均明定各該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正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年度表冊於公營事業得以審計機關審定代替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從而依據首揭之法律適用順序原則,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項理應優先於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