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對於自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 二、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提供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三、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接受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 五、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六、挪用期貨交易人款項、有價證券。 七、代期貨交易人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對期貨交易人所為交易事項之查詢,未為必要之答復及處理,致有損期貨交易人之權益。 九、對於依法令規定之帳簿、表冊、文件,未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保存或為虛偽之記載。 十、對本會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報告資料,逾期不提出,或對於本會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 十一、與期貨交易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十二、製作不實之期貨交易紀錄。 十三、擅改買賣委託書、買賣報告書或其他單據上之時間戳記。 十四、為期貨交易人從事之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超過本國或外國期貨交易法令之限制數額。 十五、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 十六、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 十七、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 十八、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 十九、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十、利用業務關係得知之訊息,為自己或提供他人從事期貨交易。 二十一、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二、違反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 二十三、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期貨商在從事期貨交易時,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對於自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 2. 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提供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3. 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接受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 5. 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6. 挪用期貨交易人款項、有價證券。 7. 代期貨交易人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8. 對期貨交易人所為交易事項之查詢,未為必要之答復及處理,致有損期貨交易人之權益。 9. 對於依法令規定之帳簿、表冊、文件,未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保存或為虛偽之記載。 10. 對本會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報告資料,逾期不提出,或對於本會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 11. 與期貨交易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12. 製作不實之期貨交易紀錄。 13. 擅改買賣委託書、買賣報告書或其他單據上之時間戳記。 14. 為期貨交易人從事之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超過本國或外國期貨交易法令之限制數額。 15. 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 16. 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 17. 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 18. 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 19. 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0. 利用業務關係得知之訊息,為自己或提供他人從事期貨交易。 21. 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2. 違反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 23. 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 根據上述法規,期貨商在從事期貨交易時,有多項限制和義務要遵守。例如,不得隱匿或變更交易資訊,不得提供不合理的推薦或判斷以勸誘交易,不得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交易等。 參考資料: - 期貨商管理規則(證券期貨局,2021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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