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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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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基金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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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
代理人
之營業處所,或以
主管機關
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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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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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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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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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基金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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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基金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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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基金之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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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基金之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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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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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受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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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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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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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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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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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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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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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自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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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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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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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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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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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必須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公開說明書、銷售文件、投資契約和最近的財務報表放在他們的辦公室和代理人的辦公室,或者按照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給人們查閱。 舉個例子,如果你想要投資某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你可以到該基金的事業或保管機構的辦公室,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辦公室,查看他們的公開說明書、銷售文件、投資契約和最近的財務報表,以便了解該基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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