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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金保管機構知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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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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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如果基金保管機構發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違反契約或法令的情況,就要求他們履行義務,如果有損害受益人的權益,就要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為故意或過失損害了基金的資產,基金保管機構就要代表基金受益人向他們追償。 舉個例子,如果你投資了一個基金,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違反了契約或法令,讓你的投資受到損失,基金保管機構就要求他們履行義務,如果損失很大,基金保管機構就要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如果是因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基金保管機構就要代表你向他們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