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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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
- 2.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
-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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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的釋義如下: 1.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是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並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 範例:例如,私募基金公司進行私募基金募資,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受益憑證並進行投資交易,符合本法所稱的證券投資信託。 2.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是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 範例:例如,獲得主管機關許可的基金管理公司,專門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符合本法所稱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範例:例如,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指的是進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的是由投資者全權委託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投資交易的業務;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則是指在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相關業務時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業務。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範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經營上述業務種類時,需要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 以上釋義的相關資料來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本身,根據該法的相關規定和解釋來具體理解每一項。該法是台灣中華民國的法律,公布於相關的官方網站(例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可以找到最新版本的法規文件。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立法理由如次: (一)按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稱投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稱基金管理辦法)等法令均未就證券投資信託為立法解釋,為明確界定受本法規範之業務範圍,爰於第一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之定義。 (二)為引進基金私募制度,經參照美國一九三三年證券法、日本證券交易法以及投資信託及投資法人法有關有價證券或受益憑證得予私募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基金之發行包括公募(向不特定人募集)以及私募(向特定人私募)等二種型態。 (三)又查日本二○○一年投資信託及投資法人法第二條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以及美國一九四○年投資公司法第三條所稱「投資公司」,均指主要針對有價證券為投資,而非以有價證券為唯一投資標的。經參酌外國立法例及投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所得從事投資或交易之標的。 二、第二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定義。 三、參照投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 四、第四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一、第一項立法理由如次: (一)按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稱投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稱基金管理辦法)等法令均未就證券投資信託為立法解釋,為明確界定受本法規範之業務範圍,爰於第一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之定義。 (二)為引進基金私募制度,經參照美國一九三三年證券法、日本證券交易法以及投資信託及投資法人法有關有價證券或受益憑證得予私募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基金之發行包括公募(向不特定人募集)以及私募(向特定人私募)等二種型態。 (三)又查日本二○○一年投資信託及投資法人法第二條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以及美國一九四○年投資公司法第三條所稱「投資公司」,均指主要針對有價證券為投資,而非以有價證券為唯一投資標的。經參酌外國立法例及投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所得從事投資或交易之標的。 二、第二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定義。 三、參照投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 四、第四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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