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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 條

  1. 1.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
  2. 2.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4.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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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的釋義如下: 1.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是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並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 範例:例如,私募基金公司進行私募基金募資,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受益憑證並進行投資交易,符合本法所稱的證券投資信託。 2.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是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 範例:例如,獲得主管機關許可的基金管理公司,專門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符合本法所稱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範例:例如,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指的是進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的是由投資者全權委託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投資交易的業務;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則是指在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相關業務時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業務。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範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經營上述業務種類時,需要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 以上釋義的相關資料來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本身,根據該法的相關規定和解釋來具體理解每一項。該法是台灣中華民國的法律,公布於相關的官方網站(例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可以找到最新版本的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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