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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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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
委任人
或
第三人
取得
報酬
,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
核
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
主管機關
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
主管機關
核
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
主管機關
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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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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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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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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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基金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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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基金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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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基金之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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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基金之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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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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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受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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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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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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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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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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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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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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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自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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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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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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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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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講「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第四條,主要是在定義「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謂的「證券投資顧問」是指可以幫助人們分析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並提供推介建議的人。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則是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這些機構可以經營的業務種類包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如果想要經營這些業務,就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舉個例子,如果你想要投資股票,但是對市場不太熟悉,你可以找一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讓他們幫你分析市場,提供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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