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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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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非
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前項一定條件,由
主管機關
會商
信託業法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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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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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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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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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基金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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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基金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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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基金之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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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基金之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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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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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受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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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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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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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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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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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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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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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自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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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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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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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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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條。這個法律規定,如果一個公司想要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就必須遵守這個法律。此外,如果一個信託業想要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並且符合一定的條件,就必須依照這個法律的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這些條件是由主管機關會商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定的。 簡單來說,這個法律是要求任何想要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公司必須遵守這個法律。如果一個信託業想要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就必須依照這個法律的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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