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商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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