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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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的規定,非依法規定的情況下,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同時,該條還提到,如果信託業要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並投資於有價證券,需要符合特定的條件,並按照法律的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至於這些特定條件是什麼,則由主管機關和信託業法的主管機關共同商定。 舉例來說,根據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業的相關指導原則,符合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信託業應具備合法設立的資格,遵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通過主管機關的審查和核准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業法法規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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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