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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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條,違反法規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人,若是出於故意造成的損害,法院可以根據侵害情節,裁定懲罰性賠償金額為損害額的三倍以下;若是因為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則可以酌定懲罰性賠償金額為損害額的二倍以下。 此外,根據本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權人自知道有得受賠償原因時起的兩年內沒有行使,該請求權就被消滅;同樣地,從賠償原因發生起已經過了五年的情況也是一樣。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二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為強化民事追訴之處罰,爰參酌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及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法院得依被害人之請求,分就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損害,酌定損害額三倍或二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 二、為維護法律秩序及交易之安定性,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明定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故意名詞
- 懲罰性賠償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一、為強化民事追訴之處罰,爰參酌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及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法院得依被害人之請求,分就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損害,酌定損害額三倍或二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 二、為維護法律秩序及交易之安定性,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明定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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