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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二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
  2.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條,主要是規定如果有人違反了這個法規,造成了損害,那麼這個人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故意造成的損害,法院可以依照侵害情節,判定懲罰性賠償,但是損害額不得超過原本的三倍。如果是因為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法院可以判定懲罰性賠償,但是損害額不得超過原本的二倍。此外,如果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必須在知道有得受賠償的原因後的兩年內行使,否則就會消滅。如果賠償原因發生後已經超過五年,也是同樣的情況。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投資顧問公司違反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規定,導致客戶的投資損失了一百萬元,那麼這個公司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因為故意造成的損害,法院可以判定懲罰性賠償,但是損害額不得超過原本的三倍,也就是說最多只能賠三百萬元。如果是因為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法院可以判定懲罰性賠償,但是損害額不得超過原本的二倍,也就是說最多只能賠兩百萬元。此外,如果受害的客戶知道有得受賠償的原因,必須在兩年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就會消滅。如果已經超過五年,也是同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