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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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銀行業:指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匯證券商:指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所稱之外匯證券商。 三、電子支付機構: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且涉及辦理外匯業務之電子支付機構。 四、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組織登記成立之公司,其與所有分公司應以該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義辦理申報;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公司,其與全部境內分公司視為同一申報義務人,並以配發統一編號之首家分公司名義辦理申報。 五、有限合夥:指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其與所有分支機構應以該有限合夥統一編號及名義辦理申報;或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其與全部境內分支機構視為同一申報義務人,並以配發統一編號之首家分支機構名義辦理申報。 六、行號:指依中華民國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營利事業。 七、團體:指依中華民國法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團體。 八、辦事處:指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置之在臺代表人辦事處。 九、事務所:指外國財團法人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置登記之事務所。 十、個人:指年滿十八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 十一、非居住民: (一)非居住民自然人:指未領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無本國戶籍者。 (二)非居住民法人:指境外非中華民國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外匯申報辦法第3條把人分成「個人(居住民待遇)」與「非居住民」,分界看居留證效期是否滿一年,不看國籍。
Q · 外匯申報辦法裡的「個人」和「非居住民」怎麼分?
看居留證效期:滿一年算個人,未滿一年是非居住民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個人」是年滿十八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居留證的自然人;「非居住民」則是沒有居留證、居留證效期未滿一年,或持中華民國護照卻無本國戶籍者。這條身分界線直接決定後續條文的結匯額度上限,與國籍無關。
深度解讀
外匯的世界把人分成兩種,差別不是國籍,是這條藏起來的一個身分標籤:你是「居住民」還是「非居住民」。本條把每個名詞拆開定義,其中最關鍵的是「個人」與「非居住民」的界線。個人,指年滿十八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效期一年以上居留證的人;非居住民,則是沒有居留證、居留證效期未滿一年、或持中華民國護照卻無本國戶籍的人。這條界線決定了你後面條文裡能享有的結匯自由:居住民個人一年可累積結匯到很高的額度,非居住民卻是每筆超過十萬美元就動不了。看懂自己被歸進哪一類,你才知道自己手上握有多少換匯空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非名詞
- 持有名詞
- 民法法規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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