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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資料館教育廣播電台組織規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台得於彰化、高雄、花蓮、台東各設地區分台,各地區分台置分台長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台現職人員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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