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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資料館教育廣播電台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90 年 04 月 2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教育部
  • 附件:

國立教育資料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推行廣播教育,特依本館組織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設立教育廣播電台 (以下簡稱本台) 。

本台置台長,承館長之命,綜理台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台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節目課:掌理節目之設計、編導、撰寫、製作、播出暨新聞採訪、專題報導及節目交換推廣與聽眾聯絡、調查服務等事項。 二、工務課:掌理工程之設計,機件之裝置、操作、修護、保養及器材管理等事項。 三、行政課:掌理一般行政、文書、研考、出納、財產管理、廣播教材書刊出版發行及不屬於其他各課之事項。

本台置課長、工程師、副工程師、編導、採訪員、節目員、助理工程師播音員、技術員、幹事。

本台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台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事項。

本台得於彰化、高雄、花蓮、台東各設地區分台,各地區分台置分台長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台現職人員調派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台與各地區分台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台訂定,報請本館轉教育部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