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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籌備處組織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研究助理、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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