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籌備處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86 年 06 月 1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教育部
- 附件:
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特設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校地、師資、建築設備之規劃及籌辦事項。 三、關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研究助理、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置會計員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處得聘顧問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專案小組。
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處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