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場地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借用本場所屬各場地者 (以下簡稱借用人) 應於使用日前二星期,以書面詳細載明借用事由、日期、時間、活動範圍或地點向本場申請,並依規定繳交費用。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始得辦理之活動,應另檢附核准或許可文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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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本場所屬各場地者 (以下簡稱借用人) 應於使用日前二星期,以書面詳細載明借用事由、日期、時間、活動範圍或地點向本場申請,並依規定繳交費用。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始得辦理之活動,應另檢附核准或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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