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場地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借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為有關單位禁止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時。 四、活動內容有損害場地設施之虞者。 五、因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有礙安全者。 六、婚喪喜慶等各種宴客活動。 經本場同意借用,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場得撤銷同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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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借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為有關單位禁止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時。 四、活動內容有損害場地設施之虞者。 五、因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有礙安全者。 六、婚喪喜慶等各種宴客活動。 經本場同意借用,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場得撤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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