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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場地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借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借用期間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應接受各場地管理人員之監督指導。未經同意不得在場地內設販賣部。 二、嚴禁精神病患、酗酒、車輛、牲畜或攜帶危險物品者進入場內。 三、不得於場地內堆積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 四、不得擅自變更場地固定設備,並不得在活動之場地張貼傳單、標語、廣告招牌等。 五、應在本場同意之範圍或地點內活動,器材設備用畢應即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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