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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術獎每年舉辦一次,其准名額以十八名為限,依第六條第一款所定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三名外,其餘三類科各分配四名。
  2. 學術獎受理推薦日期,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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