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4.10.31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 學術獎頒贈對象為於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其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具本國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專職五年以上年資。
- 學術獎候選人不得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學術獎每年舉辦一次,其核准名額以十八名為限,依第六條第一款所定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三名外,其餘三類科各分配四名。
- 學術獎受理推薦日期,由本部公告之。
-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依規定格式完成推薦書,連同有關之著作及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推薦;學術獎候選人為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人員者,並應由所屬服務單位進行審核後,報送本部,各推薦單位每一類科至多以推薦四人為限,並由本部遴選之。
- 學術獎候選人曾獲得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研究獎達二次,且取得該類科領域非本人之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家講座獲獎人二名連署推薦者,經所屬服務單位通過後,併同所屬服務單位推薦案件報本部推薦,其名額不受前項限制。但外加名額以原有名額之一倍為限。
- 學術獎得獎人頒給榮譽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 曾獲得學術獎者不得重複被推薦。
- 學術獎得獎人於得獎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榮譽證書及獎金: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解聘。 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足以影響遴選結果。 三、遴薦過程及資料有不實、舛錯,足以影響遴選結果。
- 學術獎得獎人於得獎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得獎資格,並追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榮譽證書: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解聘。 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且情節重大。
- 學術獎得獎人不具教師身分者,經其服務機關(構)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屬實,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本部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之程序如下: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撤銷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及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廢止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者:由本部提請學審會審議。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撤銷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及依第二項第二款廢止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者:由本部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經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學審會審議。 三、前二款審議程序,應有學審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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