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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依規定格式完成推薦書,連同有關之著作及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推薦;學術獎候選人為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人員者,並應由所屬服務單位進行審後,報送本部,各推薦單位每一類科至多以推薦四人為限,並由本部遴選之。
  2. 學術獎候選人曾獲得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研究獎達二次,且取得該類科領域本人之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家講座獲獎人二名連署推薦者,經所屬服務單位通過後,併同所屬服務單位推薦案件報本部推薦,其名額不受前項限制。但外加名額以原有名額之一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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