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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術獎得獎人於得獎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榮譽證書及獎金: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解聘。 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足以影響遴選結果。 三、遴薦過程及資料有不實、舛錯,足以影響遴選結果。
  2. 學術獎得獎人於得獎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得獎資格,並追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榮譽證書: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解聘。 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且情節重大。
  3. 學術獎得獎人不具教師身分者,經其服務機關(構)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屬實,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4. 本部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之程序如下: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撤銷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及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廢止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者:由本部提請學審會審議。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撤銷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及依第二項第二款廢止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者:由本部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經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學審會審議。 三、前二款審議程序,應有學審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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