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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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由他人擔任,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相關學術領域教授五人。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第4條,學術獎的候選人推薦人必須由他人擔任,且必須符合以下規定之一: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二、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三、中央研究院院士。四、相關學術領域教授五人。 根據上述法條,候選人推薦人可以是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的校長,這包括大學、獨立學院和專科學校的校長。另外,推薦人也可以是公私立的學術研究機構的主持人。此外,推薦人還可以是中央研究院的院士。最後,推薦人也可以是相關學術領域的教授五人。 以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獲得了教育部設置的學術獎的提名,他的推薦人可以是台灣某所大學的校長,或是某個學術研究機構的主持人,又或者是中央研究院的院士。此外,如果他在某個學術領域的教授人數超過五人,他也可以選擇其中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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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