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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審會委員於審議及投票程序之迴避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學術獎候選人時,對於一切審議及投票程序均應迴避。 二、學審會委員與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學審會揭露,得參與審議程序,於投票程序應予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 (二)任職同一系、所、科或相當層級單位。 (三)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四)近三年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 三、學審會委員與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間有前款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得自行向學審會揭露,由學審會討論作成是否迴避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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