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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獎定額八名,包括下列七門: 一、文學二名 二、戲劇一名 三、音樂一名 四、美術一名 五、書法一名 六、舞蹈一名 七、攝影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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