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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

  • 異動日期:100 年 09 月 1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教育部
  • 附件:

教育部為發揚民族精神,鼓勵優良文藝創作,提高文藝水準,特設置文藝獎 (以下簡稱本獎) 。

本獎定額八名,包括下列七門: 一、文學二名 二、戲劇一名 三、音樂一名 四、美術一名 五、書法一名 六、舞蹈一名 七、攝影一名

本獎得獎者頒給每名金質獎章一座,獎金新臺幣肆萬元。

本獎之對象為對文學與藝術創作有高深造詣,且對民族文化有貢獻者。

參加為本獎之候選人須由下列團體或人士之一推薦 (候選者以參加一門為限) : 一、全國性及省市級文藝社團或機構。 二、大專院校院校長,有關科系主任或研究所主持人。 三、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

前條推薦者應填寫推薦書,將候選人學歷、經歷、創作過程及貢獻,作扼要說明,並依左列規定繳送: 一、代表著作或作品必須係最近三年內完成者。 二、文學、戲劇、音樂、舞蹈限於曾經出版者,須用出版品繳送。代表著作應送一式七份,其他著作各一份。 三、音樂代表作曲必須附送作品錄音帶一式五份。 四、美術、書法及攝影之作品限於裝裱者。代表作品應送一件,其他作品美術,書法最多三件,攝影最多十件。 五、舞蹈代表作限於曾經演出者,並須附送演出資料 (如演出時間、地點、演出團體等) 。

同一著作或作品曾獲其他獎者,或同一人曾獲得本獎者,不得推薦之。

本獎每年舉辦一次,推薦日期另行公佈。

候選人之著作或作品由文藝獎評審委員會評定之,其組織辦法及評審程序另定之。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