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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 第 6 條

前條推薦者應填寫推薦書,將候選人學歷、經歷、創作過程及貢獻,作扼要說明,並依左列規定繳送: 一、代表著作或作品必須係最近三年內完成者。 二、文學、戲劇、音樂、舞蹈限於曾經出版者,須用出版品繳送。代表著作應送一式七份,其他著作各一份。 三、音樂代表作曲必須附送作品錄音帶一式五份。 四、美術、書法及攝影之作品限於裝裱者。代表作品應送一件,其他作品美術,書法最多三件,攝影最多十件。 五、舞蹈代表作限於曾經演出者,並須附送演出資料 (如演出時間、地點、演出團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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