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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2. 校園性騷擾事件之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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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性別平等 教育環境 💇立法理由: 按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次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為落實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並厚植性別平等教育之資源與環境,提昇教育本質與內涵,建設性別平等之公民社會,爰制定本法 II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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