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法條旨在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並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根據該法規定,如果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則必須依照本法規定處理。然而,如果當事人的身分關係不在本法的適用範圍內,則要根據相關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 (2011年修正)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按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次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為落實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並厚植性別平等教育之資源與環境,提昇教育本質與內涵,建設性別平等之公民社會,爰制定本法。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須依各法律規定內容判斷,並不因原第二項規定使本法優先其他法律而適用,爰依法制體例刪除之。 三、配合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該法律之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定明本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關係,爰增訂第二項。又本項所定被害人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時,例如具有學生身分,於打工時遭其他員工性騷擾,則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另學生於公車上遭社會人士性騷擾,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按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次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為落實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並厚植性別平等教育之資源與環境,提昇教育本質與內涵,建設性別平等之公民社會,爰制定本法。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須依各法律規定內容判斷,並不因原第二項規定使本法優先其他法律而適用,爰依法制體例刪除之。 三、配合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該法律之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定明本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關係,爰增訂第二項。又本項所定被害人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時,例如具有學生身分,於打工時遭其他員工性騷擾,則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另學生於公車上遭社會人士性騷擾,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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