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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三 章 課程、教材及教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課程、教材及教學
  1.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2.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3.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4.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5.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1.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2.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