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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課程、教材及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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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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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
差別待遇
。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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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學習環境及資源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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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課程、教材及教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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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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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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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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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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