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2.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3.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4.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5.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