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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