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9條規定了學校教材的編寫、審查及選用要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的內容應該平衡地反映不同性別對歷史貢獻和生活經驗的貢獻,並呈現多元的性別觀點。 根據這個法條,學校在選用或編寫教材時必須考慮性別平等的原則,讓學生有機會學習到不同性別的貢獻和觀點。這樣做可以幫助學生擺脫性別刻板印象和刻板化的思維方式,並培養他們的性別平等意識。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在歷史教科書中,只有男性的貢獻和經驗被提及,而女性的貢獻則被忽略或輕視。這樣的教材內容就違反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9條的規定。根據這個法條,教材的內容應該平衡地反映男性和女性對歷史的貢獻和生活經驗,並且呈現多元的性別觀點。 因此,學校應該確保教材的編寫和選用符合這個法條的要求,從而促進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立法理由一、教師除必須時時從事性別意識之自我檢視之外,更須具備活用教材教法之能力,以有效之教學法克服教材中仍未達完善之部分。教師或可採先讓學生產生認知衝突,輔以合作反省及批判思考之教學法,協助學生認知自身之性別意識,培養性別平等之觀念及實踐能力。鑑於教師之教育活動包括正式、非正式與潛在三個面向:正式係指班級之教學;非正式如班級經營、社團等;潛在活動如師生互動、對話、教師間之互動、學校人事結構等,爰教師乃將性別平等教育落實於課堂及所有教育情境之關鍵人物。無論是在正式、非正式或潛在課程之教學中,教師均應具有性別平權觀念,並將之具體展現,爰明定於第一項。至於教師建構此種觀念之作法如下: (一)避免性別角色刻板化之工作分派,提供所有學生參與各項學習活動之機會。 (二)教師以身示教,教學行為必須具有性別平等之楷模。 (三)於班級教學之討論中,將有關性別與族群等之迷思概念提出來以為反思活動。 (四)於班級經營方面,應避免有性別隔離或歧視之現象。 (五)提供學生對各種不同多元角色進行試探,勿灌輸男女學生生涯選擇植基於傳統性別分工觀念。 (六)全面檢視所採用之各科教材及補充教材是否有性別偏見或失衡現象。 (七)學校之空間、體育用品及學校設備、校規之訂定必須確保性別之公平性。 (八)提供男女學生合作學習、尊重差異之團體互動經驗。 二、教師於教導或輔導學生時,無論是其所修習之課程、選擇之科系、未來之生涯或親密關係之探索,均不應以性別作區隔或有差別待遇,爰於第一項明定學生如表示對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有興趣,教師應加以鼓勵,並協助了解之意旨。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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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除必須時時從事性別意識之自我檢視之外,更須具備活用教材教法之能力,以有效之教學法克服教材中仍未達完善之部分。教師或可採先讓學生產生認知衝突,輔以合作反省及批判思考之教學法,協助學生認知自身之性別意識,培養性別平等之觀念及實踐能力。鑑於教師之教育活動包括正式、非正式與潛在三個面向:正式係指班級之教學;非正式如班級經營、社團等;潛在活動如師生互動、對話、教師間之互動、學校人事結構等,爰教師乃將性別平等教育落實於課堂及所有教育情境之關鍵人物。無論是在正式、非正式或潛在課程之教學中,教師均應具有性別平權觀念,並將之具體展現,爰明定於第一項。至於教師建構此種觀念之作法如下: (一)避免性別角色刻板化之工作分派,提供所有學生參與各項學習活動之機會。 (二)教師以身示教,教學行為必須具有性別平等之楷模。 (三)於班級教學之討論中,將有關性別與族群等之迷思概念提出來以為反思活動。 (四)於班級經營方面,應避免有性別隔離或歧視之現象。 (五)提供學生對各種不同多元角色進行試探,勿灌輸男女學生生涯選擇植基於傳統性別分工觀念。 (六)全面檢視所採用之各科教材及補充教材是否有性別偏見或失衡現象。 (七)學校之空間、體育用品及學校設備、校規之訂定必須確保性別之公平性。 (八)提供男女學生合作學習、尊重差異之團體互動經驗。 二、教師於教導或輔導學生時,無論是其所修習之課程、選擇之科系、未來之生涯或親密關係之探索,均不應以性別作區隔或有差別待遇,爰於第一項明定學生如表示對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有興趣,教師應加以鼓勵,並協助了解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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