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學校的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和主管機關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中,其中任何一個委員會的委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同一性別的成員。但如果該學校任一性別的教師人數低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則不適用此限制。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供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具體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多方發揮潛能與興趣,不應以性別做為區隔,避免因循過去國中男生習工藝,女生學家政及高中職及大學男生學軍訓,女生學護理之例子。除課程之設置外,課程內涵是否具有平等之性別意識,亦須加以檢視。另外各項校園及學生社團等活動,亦不應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二、九年一貫新課程實施後,國民中小學除了必須將性別平等教育適切融入各學習領域之外,並應善用百分之二十之空白課程,爰於第二項明定每學期實施至少四個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 三、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之課程設計,於第三項明定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以培養學生具性別平等意識。 四、第四項明定大學在通識課程、教育學程以及各系所一般課程內應廣開性別研究(含婦女研究、性別平等教育、同志研究等)相關課程,提供學生修習之機會。 五、第五項明定學校應發展無性別偏見之測驗工具及評量方式,以取代傳統之紙筆測驗及評量方式。如根據女性主義教學法,以口語、討論或文字敘述等方式,鼓勵學生多方表達,建立自我主體,並尊重他人之差異性。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已明定主管機關,爰配合酌修第一項文字,列為修正條文。 三、本法係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原第二項所定期間已經過,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一、第一項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多方發揮潛能與興趣,不應以性別做為區隔,避免因循過去國中男生習工藝,女生學家政及高中職及大學男生學軍訓,女生學護理之例子。除課程之設置外,課程內涵是否具有平等之性別意識,亦須加以檢視。另外各項校園及學生社團等活動,亦不應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二、九年一貫新課程實施後,國民中小學除了必須將性別平等教育適切融入各學習領域之外,並應善用百分之二十之空白課程,爰於第二項明定每學期實施至少四個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 三、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之課程設計,於第三項明定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以培養學生具性別平等意識。 四、第四項明定大學在通識課程、教育學程以及各系所一般課程內應廣開性別研究(含婦女研究、性別平等教育、同志研究等)相關課程,提供學生修習之機會。 五、第五項明定學校應發展無性別偏見之測驗工具及評量方式,以取代傳統之紙筆測驗及評量方式。如根據女性主義教學法,以口語、討論或文字敘述等方式,鼓勵學生多方表達,建立自我主體,並尊重他人之差異性。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已明定主管機關,爰配合酌修第一項文字,列為修正條文。 三、本法係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原第二項所定期間已經過,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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