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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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