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
-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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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通報義務
II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III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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