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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檔案資料。
  2.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3.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4.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5.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通報及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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