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檔案資料。
-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通報及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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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II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Exc學校之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III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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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制準則10 1
I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Exc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應向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II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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