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 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 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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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調查期限
II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III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2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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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
IV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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