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 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
- 調查發現同一行為人對不同被害人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得併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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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救濟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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