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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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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跟蹤騷擾防制法)、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性與性別),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 情感教育(浪漫/猥褻 vs 尊重): 沈玉琳:「不是帥哥的人呢!要懂得勤能補拙,補外表的拙;要如何追求校花?烈女怕纏郎,纏一次噁心、纏兩次討厭、纏第三次就越看越順眼,所以一定要有恆心跟毅力。心法第一就是堅持、第二是不要臉、第三就是堅持不要臉」 參考自 https://vocus.cc/article/amp/5efea719fd89780001c48d8a 雖然這是玩笑話,但可能不是妥適的情感教育 可參考 https://youtu.be/htGZtciGl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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