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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二條經本部備查之資料,應於備查後一個月內,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指定之網站公開。
  2. 教育法人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前條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簽證,並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指定之網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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