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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4.11.03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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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開啟分頁 ↗
  1.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2. 本辦法所稱電子資料傳輸,指教育法人將資料上網登錄及傳遞至指定之網站。
第 3 條開啟分頁 ↗
  1. 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但因本部指定之網站故障或系統維護致無法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本部通知者,得以紙本方式辦理。
  2. 前項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將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
第 4 條開啟分頁 ↗
  1. 教育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應併同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
  2. 因本部指定之網站故障或系統維護致無法依前項規定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本部通知者,得以紙本方式辦理。
第 5 條開啟分頁 ↗
  1. 前二條經本部備查之資料,應於備查後一個月內,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指定之網站公開。
  2. 教育法人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前條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指定之網站公開。
第 6 條開啟分頁 ↗電子資料傳輸之流程如下: 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或其他身分認證、權限控管機制登入。 二、登錄及傳遞經董事會通過第三條至前條所定之資料及檔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1.0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