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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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第7條,教育法人在登錄及傳遞資料及檔案時,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的情事。此外,教育法人在送交本部備查的資料中,應該將原始資料以掃描建檔方式保存。以上兩項規定是該法條的主要內容。 一個可能的參考範例是,某教育法人在登錄資料時提供了虛偽的相關資訊,例如教育機構的某個成員身份。這違反了該法條的第一項規定。 另一個可能的參考範例是,某教育法人在傳遞資料給本部備查時,未按照要求將原始資料進行掃描建檔,而是僅提供了部分資料或其他形式的檔案。這違反了該法條的第二項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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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