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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但因本部指定之網站故障或系統維護致無法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本部通知者,得以紙本方式辦理。
  2. 前項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將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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