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僑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外國教師列冊報教育部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備查。列冊內容應包括教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學歷、任教年級、任教科目、聘期、待遇及聘僱許可文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外僑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外國教師列冊報教育部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備查。列冊內容應包括教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學歷、任教年級、任教科目、聘期、待遇及聘僱許可文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