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僑學校申請聘僱外國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之: 一、聘僱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聘僱合約書。 三、應聘外國教師護照影本。 四、應聘外國教師學、經歷影本及其中文影本。 五、由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及其中文譯本。健康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一般體格檢查。 (二) X光肺部檢查。 (三) HIV 抗體檢查。 (四) 梅毒血清檢查。 (五) 嗎啡及安非他命尿液檢查。 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聘僱許可文件未核發前,外僑學校不得先予試用或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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