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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聘僱之外國教師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由新雇主與原雇主共同申請,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同意,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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