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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應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聘僱許可: 一、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者。 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 三、受聘僱期間,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死亡者。 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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