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教師之聘期最長為三年,聘期屆滿可申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 外僑學校為擬續聘之外國教師申請展延聘期時,應於其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聘僱合約書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向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辦理展延手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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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教師之聘期最長為三年,聘期屆滿可申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 外僑學校為擬續聘之外國教師申請展延聘期時,應於其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聘僱合約書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向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辦理展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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