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4條,有以下要點: 1. 保稅業務中,對於副產品、廢品、下腳、次品的報廢處理,需要遵循以下規定: - 若有利用價值的部分,報廢後能變賣的,應由管理局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在海關現場監察下,根據剩餘價值,經園區事業提領出區並補稅報單。若該貨品屬於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的貨品項目,園區事業應另外向管理局或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 針對前述作業,園區事業也可以向海關預先申報每次報廢的預估數量,根據剩餘價值,按照關稅法相關規定向海關先行報關並繳納相應的保證金放行,之後再經管理局和海關監察後分批提領出區。園區事業在報關放行後的四個月內,應提供實際交易數量的發票給海關核定完稅價格;若有正當理由,應在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報關放行後六個月。 - 若是無利用價值的部分,報廢後不能變賣的,應由管理局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在海關監察下進行銷毀。 2. 若前述的廢品、下腳,在產品單位的用料清表中未單獨列出損耗率或未經核准,則可以核實後沖銷保稅原料帳。 3. 上述報廢作業程序可以使用電子傳輸方式進行,園區事業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4. 在報廢銷毀案件中,若是獲得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的園區事業,可以豁免監察毀損;其他園區事業若其下腳本身無需除帳,並經管理局和海關認定已經毀損,則該品項可以豁免監察毀損。 參考資料: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7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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