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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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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出水,應就個案依下列適合步驟為之: 一、決定發掘範圍及測量基點,並公告周知所有作業人員。 二、測量水下文化資產所在海床、水底或底土地形。 三、建立參考點。 四、視水下文化資產之大小及分布範圍,布建發掘探坑或方格網。 五、清理水下文化資產。有沙層或沉積物覆蓋者,應清理之,並依水下文化資產性質適度保留附著之生物、凝結物或沉積物。 六、依海床、水底及其底土地形、水下文化資產性質等情況,決定發掘方法及發掘工具,包括大範圍逐層發掘,及以探坑或方格系統進行小範圍分區逐層發掘。 七、發掘水下文化資產,並以適當設備移除挖掘期間所生不具所需資訊之沉積物。 八、測量、記錄發掘文物之三維量測坐標、埋沉深度,並標示序號,視情況分層分類收集。編號不得重複,編號後不得更改。 九、依水下文化資產材質採取緊急穩定或處理措施。 十、依水下文化資產之材質、大小、脆弱性及現場環境等,以適當材料或設備固定或包裝,使用適當設備或方式慢速送至水面船隻之適當保存設備儲存。有減壓之必要者,應於出水前減壓。 十一、後續現地發掘或保存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針對水下文化資產的挖掘出水,應該按照以下的適合步驟進行: 1. 決定挖掘範圍和測量基點,並公告通知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 2. 測量水下文化資產所在的海床、水底或底土地形。 3. 建立參考點。 4.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的大小和分布範圍,在挖掘區域內布建挖掘探坑或方格網。 5. 清理水下文化資產。如果有沙層或沉積物覆蓋,應該將其清除,並根據水下文化資產的性質適度保留附著的生物、凝結物或沉積物。 6. 根據海床、水底和底土地形,水下文化資產的性質等情況,決定適當的挖掘方法和工具,包括大範圍逐層挖掘,或使用探坑或方格系統在小範圍內逐層挖掘。 7. 挖掘水下文化資產,並使用適當的設備移除挖掘過程中產生的無關資訊的沉積物。 8. 測量、記錄挖掘出來的文物的三維量測坐標、埋沉深度,並標記編號。根據情況進行分層分類收集。編號不得重複,編號後不得更改。 9.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的材質採取緊急穩定或處理措施。 10.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的材質、大小、脆弱性和現場環境等因素,使用適當的材料和設備固定或包裝挖掘出來的文物,並運送到水面船隻上的適當保存設備中儲存。如果有需要減壓的情況,應該在出水之前進行減壓處理。 11. 進行後續的現地挖掘或保存處理。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來自《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管理辦法》本法施行細則第20條。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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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出水,應就個案依下列適合步驟為之: 一、決定發掘範圍及測量基點,並公告周知所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