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三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計畫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 一、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學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 二、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碩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 三、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博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一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水下考古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 一、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一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一篇以上。 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
- 以潛水方式進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者,其潛水能力應依個案情形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潛水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 一、潛水能力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所需作業種類及工作範圍,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從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潛水工作一年以上,或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 三、持有最近一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海洋科學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 一、具有海洋科學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海洋探測工作三年以上。 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保存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 一、具有文物保存或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考古或水下考古保存工作三年以上。 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