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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保存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 一、具有文物保存或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考古或水下考古保存工作三年以上。 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發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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